(六)加强用能计量管理。
按照本市发布的《公共机构用电分项计量技术要求》、《公共机构采暖用热计量技术要求》加强用能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夯实节能管理基础。在用能分项计量的基础上,试行《公共机构用电和采暖用热定额》地方标准。研究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能耗支出标准,加强公共机构能源预算管理,指导公共机构加强能源支出核算,促使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加强节能日常管理。
(七)开展节能宣传培训。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公共机构主管部门要制订本系统、本地区学习、宣传《条例》的具体培训工作计划和方案,各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参加学习和培训,试点开展“节能管理师”培训。切实组织好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监督和宣传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机构节能宣传,营造良好的公共机构节能氛围。
(八)制定“十二五”规划。
在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着手研究制定北京市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谋划长远,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再上新台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公共机构节能节水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加强本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节能工作的组织、推进、监督、协调等工作,协调解决涉及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政府要把公共机构节能作为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抓紧落实。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在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各项节能工作。市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科教文卫体、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加强监管。
(二)加大节能投入。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要加大节能工作的投入,支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要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投入资金的支持力度;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积极支持公共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推广工作、支持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等。探索投资多元化,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公共机构节能投资保障体系,在公共机构中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导节能服务公司等社会资金加大节能投入。
(三)加大能耗监测监察力度。
强化对公共机构日常节能管理的监督、检查。节能监察部门对公共机构用能设备进行定期监测,加强抽查和现场监察力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统计局对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建立能耗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