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三十号)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于2010年7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9日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10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古树名木的管理
第三章 古树名木的养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