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三)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制定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和特级保护古树周围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保护方案后,对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在十日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不予批准,并对保护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修改意见修改保护方案后,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
  (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公共基础设施或者重要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第十六条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移植特级、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向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向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移植三级保护古树的,向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植申请书,包括树种、编号、移出地、移入地、移植理由及相关建设工程规划图等内容;
  (二)移植施工方案,包括必要的移植技术和养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移植申请及移植施工方案可行性论证,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规定报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