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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湘价服〔2010〕114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的要求和部署,经研究,现就我省社会团体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以及《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

  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

  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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