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意见
(新政发〔2010〕6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截止2010年5月底,全区18.36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消除了21003户零就业家庭,26629个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初步形成了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存在不够深入、服务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是广大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零就业家庭作为最困难的就业群体,不仅是就业援助的优先帮扶对象,也是政府促进就业的重点。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地开发就业岗位,不断完善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零就业家庭等最困难就业群体的就业问题,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全区所有城镇要在2010年7月31日前,对已经产生的零就业家庭,通过多种途径,确保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对2010年8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通过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实现24小时内托底安置就业,基本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
(二)准确掌握零就业家庭基本情况,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基础台账和各种档案,做到家庭情况清、失业原因清、择业愿望清、技能水平清、就业去向清。
(三)实行零就业家庭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的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零就业家庭获得更具有针对性的重点帮扶以实现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实现稳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