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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意见

  三、援助措施

  (一)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岗位援助。各级政府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托底安置零就业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就业。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拓展岗位范围,扩大岗位规模,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有关部门要及时兑现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对零就业家庭实施政策援助。

  1.户籍关系在新疆城镇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并登记失业的,可享受各项现行就业扶持政策。

  2.建立城镇低保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援助制度,南疆三地州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的,可继续享受12个月的低保待遇。

  3.实行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援助政策,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自治区用于社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金向零就业家庭就业倾斜,对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的,应在现有政策范围内提高就业援助金支付标准。

  5.对符合就业条件、户籍关系不在城镇、但在城镇生活5年以上且有长期暂住证、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应帮助其实现就业,并按照农民工转移就业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6.加大对零就业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政策扶持力度,提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就业补贴标准,尽最大努力解决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就业困难。

  7.要结合零就业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岗位需求,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8.建立重点向基层平台和基层工作人员倾斜的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制定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对消除零就业家庭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特别是基层平台和基层工作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要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待遇,提高特定公益性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工资标准,充分发挥就业资金在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服务优先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零就业家庭作为优先服务的重点群体,优先提供岗位援助。要按照人本服务要求,对就业援助各个具体工作环节,制定并实施特殊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明确援助工作的内容、时间和效果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使零就业家庭能够优先得到优质的重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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