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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气候极端异常,连续持续强降雨,部分地区地质灾害多发频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和预警预报,及时转移受威胁群众,认真做好排险防治工作,强化应急抢险处置,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和《省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10]13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群众生命安全,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今年地质灾害的严峻形势和防灾工作的紧迫性、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防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县、乡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各县、乡政府要把防治地质灾害作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进一步部署和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深刻了解地质灾害的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细化、实化、深化各项防灾措施,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事件。
  二、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切实加强县、乡两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和人员。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建设、交通、铁道、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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