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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5号)的要求,在前一段排查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城镇人员聚集区,尤其是山区切坡建房的群众居住地区和公路、铁路等交通要道沿线地区和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区等,在专业技术队伍的指导和帮助下,依靠基层政府和组织,发动群众再一次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确保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登记造册,落实防范和治理措施,纳入群测群防工作体系。
  四、进一步强化县级以下基层防灾能力建设。根据我市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山区丘陵区,且规模小、点多面广、突发群发的特点,要大力加强基层防灾能力建设,对所有威胁群众和重要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县、乡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切实落实巡查人员和责任,并将防灾负责人和监测责任人公开、公示。推行乡镇国土资源所扩能,增加地质灾害防治职能,做到隐患巡查到位、建房地灾简易评估到位、与群测群防员联系到位、防灾宣传到位、发生灾情险情人员到位等五到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牌和宣传栏,及时向受威胁群众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明确险情发生后撤离转移的路线和避让地点。
  五、进一步强化临灾避险和应急处置。凡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基层政府和单位要迅速组织群众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对危险区域要设置警戒线,防止群众在转移后擅自再次进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乡人民政府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技术指导,进一步组织开展灾害点周围的隐患排查,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2007〕208号)以及《九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九府厅发[2009]101号),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机构、队伍和能力的建设,同时做好物资、资金、设备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当地地质条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地质灾害应急专用越野车,确保地灾防治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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