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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铁合金行业鼓励现有铁合金生产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等量置换现有内燃式铁合金矿热炉,建设25000千伏安及以上大型密闭式铁合金矿热炉。支持现有125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金矿热炉改造为特种铁合金矿热炉,优化铁合金产品结构。
  四、强化政策约束和激励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通过兼并重组、上大压小,充分利用淘汰企业的土地存量,发展循环经济等新型工业化项目。
  (二)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作用。进一步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功能;加大差别电价执行力度,推行差别排污费试点等配套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促使我盟落后产能退出市场。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能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不提供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依法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四)继续执行财政奖励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奖励补偿资金,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要安排技术改造配套资金,引导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升级改造。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重点支持帮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确保资金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取得实效。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盟行署成立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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