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提供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航行签证簿上显示已按规定配齐船员,并提供职务船员的有效职务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船舶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航行签证簿上显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上述证书应显示已交付应承担的费用。如未交付,应提供担保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提供已按规定办理处理手续的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须在危险货物装船前2天向渔政部门申办《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原件1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该表格可到各受理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4份(出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申请船及托运单位各执1份),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渔业船舶取得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许可后方可在渔港装卸危险物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许可事项:渔业船舶检验
一、行政许可内容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
四条、第
四十八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第
十三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第
二条、第
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1.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须每年进行营运检验;
2.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在使用前要进行营运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1.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
2.违反下列制造、改造规定的:
(1)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2)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3.违反下列维修规定的:
(1)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2)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3)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七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1.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并提供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进口的渔业船舶,应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并提供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无。
(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无。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
六、申请表格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该表格可到各受理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提出检验申请-→检验-→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
(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八条、第
十五条、第
二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无有效期限;
(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年度有效;
(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渔业船舶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取得渔航安全的技术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需缴纳船舶检验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二十八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渔业船舶每年进行一次营运检验,要求在前次营运检验的有效期届满之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营运检验。需检验的渔业船舶可就近向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提出申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十四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国渔检(法)〔2000〕37号)第二篇第一章第三节、第五节。
13号 许可事项: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二)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隔离场所;
(三)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四)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