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10〕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确保完成公共建筑“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
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新建公共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监管
新建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2006)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新建公共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制度、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强化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节能专项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建筑节能质量责任。新建公共建筑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提高既有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水平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DBJ50-081-2008)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通过规范用能行为、优化系统运行、安设调节装置、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等措施,努力提高运行节能管理水平,切实降低运行能耗。
三、加快推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应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以居住区综合整治和主城区主干道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积极推进辖区内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工作,确保完成今年初我委下达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目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必须具备温度监测与控制手段。要加快研究建立在建筑节能领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展、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四、认真组织做好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