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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7日)废止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质奖评办〔2010〕6号)


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日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依据《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选拔、培训、考核、聘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评审员的选拔、培训、考核、聘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审员选聘

  第四条 评审员候选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受过质量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

  4.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

  5.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6.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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