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钢铁工业节能减排计量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精神,督促钢铁企业强化节能减排计量管理工作,提高其能耗和排放计量的准确性和计量数据分析能力。要按照国家标准GB/T21368-2008《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的要求,根据钢铁工业生产流程和特点,帮助企业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计量器具,建立并完善计量数据从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到应用的全过程的管理制度。
(五)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要组织对国家确定的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市政府确定的市级重点耗能企业贯彻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以下简称《通则》)情况开展全面的、彻底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是:各重点耗能企业是否按照《通则》要求配备了计量器具,所配计量器具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检定、校准;计量器具检测出的计量数据是否得到有效应用;计量器具的管理是否符合《通则》要求。各区(县)局要制定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体系
(六)开展节能减排相关产品监督抽查。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相关产品以及能效标识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企业数量。在抽查工作中,要突出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的检验,要根据有关能耗限额标准和能效标准规定,重点检查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指标。要对重点企业连续进行跟踪抽查,掌握重点企业产品能耗和能效指标变化情况。要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力度,对能耗或能效达不到要求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七)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要加大对拟淘汰落后产品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坚决打击生产“地条钢”违法行为,打击“土锅炉”等行为;组织开展能效标识产品、节能建材产品、家电下乡产品、过度包装商品、塑料购物袋等专项执法检查。
四、强化生产许可,严格落实节能减排要求。
(八)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审查。要对新申请许可证的钢铁、水泥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对未经国家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和国家产业政策部门确认的钢铁、水泥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申请,不得受理。要严格审核换证企业条件,对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水泥、电石生产企业,要按现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从严审核,从严把关,对不符合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坚决不发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