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审计的2009年财务报表;
4、企业2009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年报表;
5、注册建造师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6、社保部门出具的2010年5月至7月企业为经营和工程技术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及企业交费凭证;
7、2009年竣工的主要代表工程业绩材料。其中:总承包工程业绩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甲方独立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施工合同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劳务分包工程业绩材料包括:施工合同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附件材料全部采用复印件,复印件资料应清晰,使用A4纸胶线装订成册,其中,1-6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册,第7项材料单独装订成一册。分别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驻外建管处和华北石油管理局。
(二)各市检查阶段(2010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各设区市、扩权县建设局、驻外埠建管处和华北石油管理局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建筑业企业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核查人员、抽查项目资料等方式,核实《核查表》中的内容。检查结束后,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管理权限做出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检查报告,并填写《各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见附件2》报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省住建厅检查组抽查阶段(2010年10月至11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检查情况以及随机选择建筑业企业进行复查,依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或处理。检查结束后,结果全省通报,并在资格证书上加盖“监督检查合格”和“监督检查不合格”印章(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由各市盖章,其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四、问题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并依照下列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一)资格条件不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证书。
(二)查实骗取资格的,撤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给予警告和罚款,3年内不受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三)未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30日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罚款。
(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业企业处罚外,责令其写出检查,给予全省通报批评,相关信用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