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
(京安办发〔2010〕48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2010年7月28日10时11分左右,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由于施工安全管理缺失,盲目施工,挖掘机挖穿了地下丙烯管道,丙烯泄漏后遇到明火发生爆燃。截至7月31日,事故已造成13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重伤14人)。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及地下管线安全监管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深刻汲取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管道泄漏爆燃及本市近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及地下管线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针对当前暑期、汛期的特点,组织力量对危险化学品及地下管线、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改。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淘汰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企业安全技术升级;二是加强高温雷雨季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夏季“四防”工作(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三是做好危险化学品露天生产设备、设施和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巡检,完善措施;四是强化危险物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严禁超载,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运输,严防疲劳驾驶,确保运输安全。
要切实加强化学品输送管理管道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及时清理管道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严防管道占压。管道业主单位要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进行检测,加强日常巡线,发现隐患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