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设备损坏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对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一般事故由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安监、监察、公安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荆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并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到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开工告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的清洗过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三)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