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45号)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8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0年8月26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1989年9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2010年8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拟定有关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法规、规章草案进行审查论证。
第二章 立 项
第四条 确定立法项目应当遵循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地方事务需要的原则,突出重点、确保质量。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拟定法规和制定规章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立项。立项申请包括制定法规、规章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法律、法规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建立的主要制度并附法规、规章草案初稿。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法项目的筛选论证,立法项目可从下列来源中选择:
(一)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