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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贵州省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使用登记规则》、《车载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气瓶充装、检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五)《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六)《关于开展我省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黔质技监特函[2009]485号)(以下简称省局[2009]485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责任落实实施气体充装及气瓶检验有关记录的通知》(黔质技监特函[2009]849号)(以下简称省局[2009]849号)。

  四、治理重点及内容

  治理重点详见总局[2010]638号文件第二部分“二、治理工作范围和重点”。

  治理的内容:一是按照总局[2010]638号文件第四部分“四、“两站”治理工作内容”规定执行;二是结合我省液化石油气瓶隐患新情况,补充检查内容。把“检查充装站是否存在不规范管理气瓶且将应报废处理两种气瓶用于充装的情况”,补充为总局[2010]638号文件中第四部分气瓶充装站治理“3.检查充装站气瓶管理情况”的第五点内容。应报废处理的两种气瓶:其一为瓶体上有检验合格环、标注检验合格信息或瓶体与护罩腐蚀状况差距明显,而无气瓶定检报告、合格证、批次监检合格报告等相关资料的气瓶;其二为我局于2009年9月11日以《关于遵义百江燃气有限公司液化气钢瓶检验站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黔质技监特函[2009]598号),明文规定回收报废处理的戴“渝外联YJ79 08-B15247下次检验2012年8月”假检验环的气瓶。把“检查检验站是否存在将应报废处理的两种气瓶给与合格结论的情况”,补充为总局[2010]638号文件中第四部分气瓶检验站治理“3.检查检验站气瓶检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的第五点内容。两种气瓶:其一为检验合格标识的检验单位不是该检验站,转嫁检验责任、安全状况不明的气瓶;其二为检验合格气瓶的瓶体与护罩腐蚀状况差距明显,且检验站无法提供对应的收瓶记录、检验记录等检验过程数据或外观检验、测厚等检验项目的检验结论错误的气瓶。

  五、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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