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辖三区农转用土地征地补偿工作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辖三区农转用土地征地补偿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0〕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转用收储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提高各区政府的工作积极性,优化工作流程和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土地收储补偿工作有序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省、市政府有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和土地储备管理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市辖三区农转用报批后土地各项补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批收储农转用土地的“一书四方案”编制和上报工作由各区政府牵头,国土部门配合;报批各项规费由市财政统一缴付,列入土地出让价款成本支付预算。

  二、市、区两级土地出让价款的分配比例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5:5分成。

  区级土地出让价款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属物补偿费(包含大、小型附属物),土地农转用报批各项规费,拆迁、安置费和区级土地收益。

  区级土地补偿性支出费用由市财政按照宗地基准地价50%预先支付落实补偿,剩余价款由市财政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统一结算。

  三、核算标准和交地时间:农转用方案上报批准后,各区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尽快落实补偿方案,6个月内交付净地,宗地上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和成本费用支出由各区承担。

  四、建立奖惩机制:按照以上标准,由市政府委托市土地发展中心与各区政府签订收储协议时约定奖惩。按约定时间交付净地的,由市财政按土地成交后应收价款的1%给予奖励;因拆迁安置补偿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净地影响土地出让价款收缴的,由市财政每日按应收未收出让价款的1‰从各区土地纯收益中收取罚金。奖罚金额由市财政从宗地所在区财政结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