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10〕194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
为切实落实非煤矿山改制重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备案登记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必须提交由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申请变更原因的备案意见,意见中必须明确改制重组前企业是否将所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历史档案资料,包括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许可及日常管理等重要的技术图纸、文件资料,全部移交给新接管单位的情况。
二、严把受理关。对非煤矿山企业改制重组后采矿权人发生变化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必须提交当地安监部门备案意见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且《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合格。否则,一律不得受理其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