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备案使用的各类格式文书可在市粮食局网站(www.bjlsj.gov.cn)下载或到备案管理部门领取。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备案管理部门依据本市粮油仓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备案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可以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经核查,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备案的通知,并出具《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通知书》(附件三)。备案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五条 已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所报备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管理部门作出说明,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各区、县备案管理部门应建立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案卷,每半年填报《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四),向市粮食局报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
第十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报备,或者报备内容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5号令”第
二十八条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5号令”第
二十九条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5号令”第
三十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专业粮油保管和粮油检验技术人员数量的规定
粮油仓储单位的专业粮油保管和粮油检验技术人员数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粮食类:500吨至2.5万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1人,保管员不少于1人,检验员、保管员可一人兼任;2.5至5万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人员不少于4人;5至10万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保管人员不少于7人;10万吨以上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保管人员不少于10人;
二、油类:100吨至0.3万吨容量,检验人员不少于1人,保管员不少于1人,检验员、保管员可一人兼任;0.3万吨至5万吨,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人员不少于2人;5万吨以上容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保管人员不少于3人。
附件2:
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
基本
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 机构代码
|
|
通讯地址
|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
企业性质
| 国有□ 集体□ 私营□ 其它:
|
仓储业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