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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三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6)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其在居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自行终止,其缺额人选按照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时的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7)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各种公开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

  候选人可以在居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发表竞选演说,回答选民的询问,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诋毁他人。违反以上规定的,居民选举委员会有权加以制止或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4、正式选举。全市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选举时间为9月15日至25日,在规定期限内,以区、县(市)为单位统一确定选举投票日。另行选举应当在9月30日前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在选举日前做好印制选票、制作投票箱、发选民证、布置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等准备工作。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正式选举日的10日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选举可设中心会场和分会场。

  (1)选票构成。选票由正式候选人名单和填写选票注意事项两部分组成,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候选人名单后应当留有空格栏。采取一次性投票的方式进行。

  (2)代写选票。文盲或因残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由本人申请,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其他选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个选民最多只能为3人代写选票。

  (3)委托投票。外出选民由本人申请,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个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1人。选举日停止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4)秘密写票。居民选举委员会要提供充足、规范的秘密写票处,引导选民依次到秘密写票处写票。选民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写票处或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选民填写选票,保证选民完全按照个人真实意愿写票。

  (5)流动票箱。每个社区可设1至2个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行走不便、不能到中心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使用,并需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使用流动票箱的对象和人数,应当在选举日前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张榜公布。

  (6)投票选举。投票选举前,应当先验收选民证,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现场通过。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唱票、计票以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1次投票权。选民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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