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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四)强化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各地要适应消防工作职能任务拓展的需要,在原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及时调整充实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城乡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专项治理、检查指导等活动,形成常议常抓消防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明确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应急救援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管;规划部门要严格对城市建设用地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的消防监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大型活动审批、火灾事故处理和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监管;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管;市政、通信等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的维护管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运输、农业、工商、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切实抓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要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予以统筹安排,保证消防安全的必要投入;要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值班人员,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落实双人值班制度;要认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保监等有关部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内容,发挥消防安全信息在信贷审批、保险费率厘定等环节的市场调节作用,推动建立消防安全自律机制。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消防中介组织参与消防安全服务,依法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建筑消防咨询、火灾损失评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城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消防职业培训、消防产品检验等中介服务。要按照“合理布局、规范操作、有序竞争”的原则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建立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估体系。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积极引导公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对农村村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投保予以重点扶持。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要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要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快速做好勘查、定损、理赔等灾后服务工作。
  三、着力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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