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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九)切实维护公民消防安全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化警务公开制度,公布办事内容、程序、时限以及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立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奖励机制,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及时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工会、妇联要组织职工、妇女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依法维护职工、妇女的消防安全权益。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害和预防方法。
  六、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消防法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抓紧修订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消防法规政策,构建以消防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消防政策为补充,适应消防工作需要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我省行业特点,研究制定消防行业技术标准,积极推动消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二十一)科学编制实施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在深入检查评估“十一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本地区“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不断完善规划实施运行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定期督查访查检查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推进我省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二)增加消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着眼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针对公安消防部队职能任务拓展的实际,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和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对保障标准进行调整,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消防工作重大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对消防装备建设、消防信息化建设给予支持。对国家和省安排的消防专项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建设,确保建设资金落实。要完善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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