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参保登记缴费
第五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参照中小学阶段学生同期筹资标准执行。即2009年筹资标准为120元,其中个人缴费为30元,政府补助90元。属于低保家庭、重度残疾人员的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今后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集的资金,纳入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统一运作,单独核算。
第六条 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负担,市属高校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按照十堰市普通参保居民补助标准分别安排。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学校补助、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第八条 各高校于每年学生秋季入学时,在开学一个月内整体组织本校学生进行参保登记,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报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办理医疗保险证卡,向地方税务机关缴费等参保事宜。转学、退学及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的,学校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高校为其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普通门诊待遇。按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建立普通门诊统筹,用于学生门诊费用。各高校结合原大学生日常医疗资金和大学生普通门诊费用负担的情况制定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拨付高校的普通门诊费标准根据今后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的调整进行适当调整;原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当年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各高校应根据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结余或超支情况,适时调整大学生普通门诊待遇水平,控制年度结余或超支不超过当年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