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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标〔2010〕8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经济信息委、建委、交通局(委)、农业局(委)、国土房管局、水利(水务)局、园林局、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外经贸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市政府法制办制定了《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2010〕13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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