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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参与遴选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拟订民族药(壮药、瑶药)质量标准。

  (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八)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九)指导市、县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发布、宣传、督办查办、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国家赔偿等工作。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测和不良反应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注册的初审工作;承担审查和监测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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