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串通投标行为涉嫌犯罪的,可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下列事项投诉的,在投诉前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