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与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等。实验室改装费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皖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中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超过基金项目经费总额的10%。
(四)管理费: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等。管理费不得超过基金项目经费总额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编制基金项目经费预算。依托单位应按照省财政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严格审查其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作为项目评审、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省基金办组织专家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时,须按要求对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后,申请人应根据批准项目资助额度和本办法,修订计划任务书中的项目经费计划,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