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重新申报且能提供有关资料证实其申报属实或重新申报达到或接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税收管理员要填报《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质疑约谈处理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层报税政科(处)和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对不重新申报、不书面答复或重新申报仍存在本指引第七条(二)至(七)项情形之一的,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管理情况确定约谈纳税人,填写《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质疑约谈申请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开展税务约谈。必要时,可对同工作单位或同国籍(地区)外籍人员开展集体税务约谈。管理科(所、分局)要定期将本部门开展质疑约谈情况报税政科(处)。
第十三条 管理科(所、分局)确定具体约谈纳税人的同时,要成立以外籍人员工作单位税收管理员为主的两人以上(含两人)约谈小组,负责制定约谈方案,包括纳税人存在的主要问题、约谈重点和思路,并组织实施。税政科(处)负责质疑约谈工作业务指导,必要时可直接参与质疑约谈工作。
第十四条 对纳税人开展税务约谈,主管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发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通知书》(以下称约谈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告知约谈具体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及需要携带或准备的与收入有关税务资料等。
第十五条 约谈场所由约谈小组指定,原则为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场所。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约谈的,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经双方协商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如不能使用中文交流,约谈小组可要求纳税人携带翻译人员。约谈中,约谈小组应向纳税人讲解我国有关税收政策,指出纳税人纳税申报存在问题和有关法律责任等,并用中文详细记录形成《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记录》(以下称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双方在《约谈记录》复核签字。
第十七条 根据约谈情况可对同一纳税人多次质疑约谈。
第十八条 约谈中约谈小组要讲求技巧,营造良好氛围,体现亲和力、说服力和威慑力,做到合法公正、有理有据、文明礼貌,不威胁、误导纳税人,不得自行设定应税所得申报标准。
第十九条 经质疑约谈并评析比较相关资料,约谈小组可视约谈情况向纳税人发出或再次发出《广州市外籍人员修正申报工资薪金收入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如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