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开展核销纠错工作。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未及时办理手续的,要依照规定办理;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甄别后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对工作中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对采取非法手段办理虚假户口的,要依法注销其户口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发现的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规定及时变更更正。力争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三)切实整改人户分离问题。各区、县要尽快落实新开发居民小区和新建房屋居住人员户口管理的归属。对居民居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一时不能解决的,必须掌握情况,采集、录入有关信息。
(四)清理登记暂住人口和在本地居留的境外人员。对暂住人口和在本地居留的境外人员,要掌握其居住地点和基本情况,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
(五)妥善处理户口待定问题。对户口待定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
(六)核对、清理、编制和装订街巷房屋楼牌、门牌。户口整顿工作中涉及街巷房屋楼牌、门牌的核对、编制、清理和装订工作,由公安机关协同配合民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实施。
二、方法和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采取依托人口信息系统和现有资料,入户清理核对的方法进行。对辖区内的各类人员,要按照户口登记项目,逐户逐人逐项核对。对核对出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组织人员深入核实、查证;对查实后的一人多户口、空挂集体户口、无户口、应销未销户口以及登记项目差错、遗漏现象,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予以更正、补录;对暂住人口和本辖区居留的境外人员,要核对本人身份证件(证明)和住宿登记等情况,及时进行变更更正、补录(注销);对辖区的各类房屋,包括违章建筑,均应全面登记核对,有条件的地区可绘制小区实有房屋示意图,方便入户核对和普查登记。
户口整顿工作自2010年6月1日至9月1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户口整顿方案,逐级动员部署,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街路巷门牌号的清理、装订,内部户籍资料的核对,印制有关表格和宣传资料,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入户核对阶段(2010年7月1日至7月31日)。全面开展户口整顿工作,通过入户核对,全面掌握辖区常住人口、户口待定人员、暂住人口、居留的境外人员的底数和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