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届1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六日
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陕政令139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9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渭河流域内的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户县、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高新区、经开区、浐灞生态区、曲江新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渭新区水环境污染防治考核。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考核因子暂定为化学需氧量(COD)。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体考核断面是指各区县行政区域内主要的河流、排污渠等出区县界水体水质断面、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外排断面及市政污水管网断面。
第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区县水体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及奖惩资金的核定、核算;市财政局负责奖惩资金的收缴、管理和监测经费保障。
第五条 当各区县水体考核断面水质超出规定的污染控制指标时,由市财政局向各区县扣缴奖惩资金。
(一)水体考核断面考核因子超标10mg/L以内时扣缴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