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级:供水事故发生后,在启用备用水源的情况下,日供水能力为多年同期平均日供水能力的20%-30%(含20%)的,造成部分区域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县城供水影响人口在5000-10000人。
Ⅰ级:因地震、滑坡、泥石流、干旱等自然灾害导致水源、水厂或输配水管网其中之一或全部完全损坏,造成城区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县城供水影响范围为10000人以上。
3.3信息分析
各区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对城市供水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
3.4预案启动及解除
3.4.1西安市市区供水应急预案的启动及解除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范围内Ⅰ-Ⅳ级供水应急工作,指导区县Ⅰ-Ⅳ级供水应急工作。
市区范围内Ⅰ-Ⅳ级供水应急状态分别由各区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核实信息后上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需要远郊区县配合时,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协调。
预警信息解除由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予以发布。
3.4.2远郊区县供水应急预案的启动及解除
远郊区县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Ⅲ级和Ⅳ级供水应急状态预警信息发布,并相应启动Ⅲ级和Ⅳ级供水应急预案,但须将事故情况上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Ⅰ级、Ⅱ级供水应急状态须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予以发布,同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向市供水指挥部报告,以便启动相应预案。
预警信息解除由启动预案的供水应急指挥机构予以发布。
4.应急处置
4.1应急启动
4.1.1启动条件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若事故造成的损失符合 3.2节中事故分类级别时,立即进入应急启动阶段。
4.1.2启动与终止权限
各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行动。
4.1.3 应急行动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进入指挥位置,负责向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的指令。
4.2扩大响应
当实施本级预案后仍难控制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时,应及时向上一级进行求援,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必要时向驻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相关部门启动应急程序,严密监测事故情况,适度加大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信息的密度,提出相关建议。
4.3.2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相应应急预案开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