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应根据江苏省和苏州市有关文件规定,迅速制订并组织实施两年内关闭区外化工企业的工作方案。其中,2010年各地应以关闭60%区外化工企业为目标,按照轻重缓急,首先关闭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大、群众反映强烈以及位于太湖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城区、居民集中区、靠近主干道和敏感目标的区外化工企业(请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于5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苏州市化治办,上半年苏州市政府将组织一次年中督查)。
同时,鼓励区外化工企业(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整体搬迁进省级化工园区或经苏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集中区(点),并确保搬迁安全。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区外化工企业的关闭搬迁。
(五)着力推进化工集中区的规范、整治。
各地对省级化工园区和经苏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集中区(点),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要继续加大对省级化工园区、市级化工集中区(点)以及经各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内的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的整治力度,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同时,对化工集中区要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排污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要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省级化工园区或经苏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集中区(点),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
(六)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市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太湖流域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属于杂环类农药等行业的企业要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相关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