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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合理建议。

  (三)负责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四)负责用地、拆迁审批及相关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达到项目建设的条件,包括施工现场的水、电、消防、环保、供热等工作的落实。

  (五)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标及各项合同的签订工作。

  (六)负责办理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七)负责将前期发生的相关手续移交给代建单位。

  (八)委托代建单位代行项目建设其法人职责。

  (九)负责落实自酬资金并按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十)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职责:

  (一)参与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协助使用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二)参与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标,负责各项合同的起草和审核,在施工阶段,按《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负责对分项工程、工程设备、材料进行招标或采购。

  (三)依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的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相应的建设资金文件。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期,代行项目法人责任,对项目具体实施中的质量、投资、工期及安全进行全面组织管理。

  (五)掌控工程进度及现场经济签证,提出进度拨款意见。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六)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竣工结算初审、整理、报送。

  (七)负责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负责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并移交。

  (八)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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