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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112号)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 为确保市区无人管理小区得到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许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人管理小区主要指少数早期商品房、单位自建房或房改出售后而无人管理的小区或家属院;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四保”(保修、保绿、保洁、保安)项目部分缺失,甚至完全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的监督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管理小区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无人管理小区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负责,所在乡(办事处)具体负责管理。包括小区的综合治理、安全稳定、民事调解、环境绿化、卫生保洁、水电供应及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管养等工作。

  第五条 无人管理小区应在所属乡(办事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不能自发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没有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无力组织的,由所属乡(办事处)直接组织居民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所属乡(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指导选择合适的管理方式,逐步引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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