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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因病、非因工伤残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精神科疾病需系统治疗达五年以上)时仍不能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于每双月的最后一周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包括《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贴1寸免冠照片)、个人申请、单位报告各1份;被鉴定人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及近三年治疗伤病过程形成的病历、各种检验报告单(片)等。

  七、省属及省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工作人员均应依法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等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审批表

  2、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审批表

  申 请 人           
  单  位           
  申请时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寸近期

照片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通信地址及邮编

 

事故发生时间

 

初次诊断时间

 

伤害部位或职业病名称

 

 

     

 

 

 

 

 

 

 

 

 

        本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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