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动态管理,认真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对管辖道路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和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严格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质量考核管理及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管理,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要对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进行指导和考核,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进行通报并限期进行整改;城建部门要强化对城市街道的安全监管,规范和完善城市交通信号和标志,合理规划和建造停车场地,确保城市道路安全高效通行;农机部门要加强拖拉机和农业机械的管理,强化对拖拉机和农机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安全隐患和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对道路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以及邮政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评估,不断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对重特大事故责任企业要列为重点对象进行监控,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落实责任追究;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的监管,教育中小学生学习交通法规,遵守交通秩序,并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把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单位和人员头上,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落实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客货运运输企业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抓好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驾驶人档案,严把驾驶人出车关;同时加强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安排生产运营任务。
(六)落实各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和强化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
(七)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机制。严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行为,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的行政理念,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要按照《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保监局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晋司办[2009]228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协商,在交通事故处理单位设立受案点或巡回法庭,便于交通事故处理中需要的诉讼事宜的进行;进一步发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效能作用,、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予以社会救助。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积极化解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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