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三、要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的培训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驾校培训工作监管。驾驶人培训机构要强化对学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重点对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牵引车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驾校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驾校的经营资质、招生规模与实际数量、培训课程及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把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关,严禁为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发放驾驶证,对驾驶人培训机构考生的考试及格率按期统计,考试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领导组进行通报。对驾校所培训驾驶人一年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和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率进行统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通报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要对驾驶入培训机构和教练员队伍进行严格考核,对不合格驾驶入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进行清理整顿。
(二)加强驾驶人考试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考试员队伍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完善考试管理办法,严把考试关,确保考试质量。要推行网上预约、个人申请预约等便民措施,直接受理小型汽车(含C1)驾驶证申请。
(三)加强职业驾驶员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客车、城市公交车、营运货车、旅游客车、出租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职业驾驶员的管理,严格准入门槛,严把职业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各运输企业每年要对本企业的职业驾驶员进行不少于10天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发生两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要重点进行教育培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对一季度内发生三次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监管部门要协调配合,积极开发建设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挂钩。
四、要切实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
交通、公路、城建部门要对管辖路段进行定期和日常性安全隐患排查,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按照国家标准,不断完善标志标线、防撞护栏护墩等安全设施。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评审,工程竣工后进行安全设施验收。公安交通管理和安监部门要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交通、公路和城建部门要严格道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道路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要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公路、安监等部门,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制订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每月对辖区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市直相关部门按季度对全市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由市级以上事故预防领导组挂牌督办,并将重大安全隐患的路段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的整改方案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