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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二)认真落实相关工作条件。全市各部门要落实与本部门统计工作任务相匹配的人员、费用、设备等工作条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统计环境。综合统计责任处室和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告知市政府统计部门。

  (三)及时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全市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分工职责,按照市政府统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各项考核、评估、审核等方面资料的报送工作;按照省、市政府统计部门要求完成好部门服务业调查工作,按时完成资料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工作;按照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的基本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各种资料。各级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单位名录库资料。

  (四)夯实部门统计工作基础。全市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部门统计数据来源有据;要规范统计调查的业务流程,确保部门统计调查工作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要求;要理清本部门对应行业管理中在宁部省级、直接管辖、基层管辖、社会经济单位的结构;要对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尤其是涉及考核、评估、审核全市发展水平的指标,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部门数据真实反映全市情况。

  (五)做好上下部门沟通协调。加强与在宁部、省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沟通,及时收集部、省等非部门直接管理单位的相关资料,确保本部门提供的部门统计资料能够反映南京地域范围内的全行业或全系统发展水平。根据各项考核、评估审核要求,加强与省对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省对口管理部门认定的数据与报市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确保省对口管理部门提供给省政府统计部门分地区数据能够反映我市发展的实际水平。

  三、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大协调和监管力度,支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统计管理职能,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全市统计工作规范协调开展。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有效整合部门统计资源,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建立部门统计工作的会议制度。为及时沟通、协调部门统计工作情况,市政府建立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协调处理统计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相关情况的分析交流,对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发展情况进行研究。联席会议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统计部门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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