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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基金筹集

  (一)费用征缴

  医疗、生育保险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分级管理。

  (二)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按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每年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准数60%~300%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三)缴费比例及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退休人员参保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个人和单位均不再缴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60元,原则上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2、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财政拨款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其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各类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仍执行《中卫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中卫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全市统一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保险待遇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的医院等级设置。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

  2、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参保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一个参保年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3、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除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材料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

在职

退休

一级医院

88%

90%

二级医院

83%

85%

三级医院

73%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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