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金筹集
(一)费用征缴
医疗、生育保险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分级管理。
(二)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按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每年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准数60%~300%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三)缴费比例及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退休人员参保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个人和单位均不再缴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60元,原则上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2、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财政拨款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其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各类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仍执行《中卫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中卫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全市统一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保险待遇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的医院等级设置。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
2、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参保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一个参保年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3、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除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材料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
| 在职
|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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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 88%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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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 83%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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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 73%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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