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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开展2010年整治保险中介市场秩序自查自纠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公估及代理理赔管理
  1、公估报告管理自查内容:是否规范出具公估报告;是否存在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进行虚假理赔。
  2、代领赔款管理自查内容:是否根据保险机构提供的虚假客户授权委托代领理赔款;理赔款到账后是否随即转给保险机构,协助保险机构套取资金。
  (五)其他经营管理
  1、保证金或职业责任保险及监管费自查内容:是否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是否存在中途退保、到期后未及时续保等问题;是否按规定缴纳监管费,是否存在迟缴、欠缴监管费等问题。
  2、分支机构管理自查内容: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在分支机构筹建期间允许其通过上级公司开展业务;是否对所属业务团队缺乏有效管控,纵容、默许所属业务员租赁职场违规开展业务。
  3、业务合作往来管理自查内容:是否严格遵守业务员须持有资格证书等相关规定,是否委托无证业务员开展业务;是否履行执业管理职责,向所属业务员发放执业证书;是否与保险公司营销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是否通过保险公司营销员开展业务;是否与无证代理的"黑中介"合作开展业务;是否超出保险公司经营区域违规代理,与异地保险机构合作代理销售异地保单,提供查勘理赔服务。
  4、报表、报告、资料报送管理自查内容:是否按规定报告地址、名称、股权等变更事项;是否按时报送年度审计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监管报表。
  5、高管人员管理自查内容: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任命高管人员;是否任命临时负责人超过规定期限;是否高管人员长期脱岗、在位不在岗,不能行使管理职责。
  四、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机构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做好人员安排,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不走形式。
  (二)认真自查,及时整改。各机构要按照边查边改、查防结合的原则,围绕自查重点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财务与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于8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报送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
  (三)跟踪检查,从严处罚。对于自查出的问题,原则上由公司自行纠正和处理,我局将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对部分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于自查流于形式、隐瞒问题不报的机构,将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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