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据《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河南省境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遵循企业申请、分级审查、统一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行政许可审查会议依照《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查会议工作规范》(见附件)进行。
第三条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
第四条 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应在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须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第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政务受理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书、证明原件。
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
第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逾期在3个月以内提出延期申请,在此期间未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须提交省辖市安全监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不能提供在此期间未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证明的,须提交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立案或处罚的有关文书。
第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