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企业安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有关事项的,如果超出规定时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遗失补办申请应当自刊登遗失声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遗失声明应刊登在省辖市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媒介上。
补发新证须重新编号,原证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实现网络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到期未及时按照规定申请延期或已经撤销、吊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全监管局及时予以注销。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查询平台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省安全监管局。
附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查会议工作规范
为规范行政许可审查行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依据《
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行政许可审查的目的和形式:是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材料的种类、形式,以及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等依法审查,作出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二、行政许可审查的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
(四)评价意见是否明确;
(五)专家意见是否明确;
(六)业务处室意见是否明确;
(七)授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后,是否会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
三、行政许可的公告与听证: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