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旅游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旅游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提出全区旅游行业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旅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监测旅游经济运行。
(二)负责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设计开发。指导旅游度假区建设。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和信息咨询工作。
(三)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编制旅游发展资金投资计划。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研究旅游投资导向和重要财经问题。
(四)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要旅游促销活动。分析旅游市场动态并提出宣传促销对策。管理旅游涉外事务及签发外国人来华旅游签证通知函电。负责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
(五)承担规范全区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全区入境、出境、国内和边境旅游业务管理。负责审核申报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中越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实施旅游行业各类国家标准,指导各级旅游质监所处理游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