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精神,设立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商务厅。
(二)将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制定区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自治区商务厅。
(三)将原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的“报废汽车管理,老旧汽车更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商务厅。
(四)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按规定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市级人民政府。
(六)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七)加强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拟订全区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内贸流通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全区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融合、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及商贸领域信息化发展;按规定对成品油流通、再生资源回收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