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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评估范围及对象

  评估的范围为: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等6个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的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的公共服务行业。

  我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时间安排:2009年完成对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的评估;2010年完成对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的评估。

  三、评估内容及标准

  评估内容主要是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具体见《十堰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

  评估总分值260分,其中综合管理应不低于45分,各重点领域(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服务行业)得分均应不低于该项总分的70%。评估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先进标准为总分的90%以上,达标标准为总分的70%以上,得分低于总分的70%为不达标。

  四、评估工作程序

  (一)自查自评。

  1、动员部署。各县(市)要统一部署,成立评估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评估检查的有关要求,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自评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

  2、上报方案。各县(市)要按照评估时间安排于当年5月1日前,向市语委报送评估实施方案。

  3、建章立制。各行业、各部门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的制度。

  4、自评整改。各地对照《十堰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进行自评,找差距,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城市语言文字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5、县级评估。各县(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专班对各领域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6、提交评估认定申请及自评报告。

  (1)评估申请须以县(市)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市语委;

  (2)自评报告包括本县(市)语言文字工作基本情况介绍、主要成绩与工作特色、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等;

  (3)提交自评实测表和评估档案资料目录。

  (二)评估认定。

  市语委对照评估标准审核受评县(市)的自评报告和评估申请,在确认该县(市)具备接受评估认定的条件后,将确定市级认定评估时间及日程安排,并提前通知该县(市)。

  1、评估团的组成。市级评估团由有关行政领导、语言文字专家、语言文字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组成,并邀请省语委领导督察指导。

  2、受评对象的确定。采取必检和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重点检查县(市)党政机关,教育、广播电视、文化、城建、工商等部门和公检法系统,随机检查1个基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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