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校:县(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必查,抽查1所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
(3)新闻媒体:县(市)电视台、广播电台为必检单位。
(4)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重点检查长途汽车站或码头,银行、电信、移动、联通、邮政机关及1所营业部,县(市)人民医院,1个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抽查1条主要街道。
3、评估团工作内容。
(1)听取受评县(市)政府(语委)及基层受评部门、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情况介绍;
(2)查阅评估标准规定的文件、资料;
(3)与受评部门、单位人员座谈(随机访谈);
(4)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和现场测评;
(5)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6)将评估意见及评估工作情况向当地政府(语委)集中反馈。
(7)市语委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并报省语委备案。
五、评估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政府要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语言文字工作日常管理和迎评的各项组织工作。
(二)认真制定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实施方案,采取得力措施,健全迎评工作责任制。
(三)大力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普通话培训工作由各县(市)语委统一组织,测试工作由市语委统一组织。
附:
十堰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试行)
(综合管理60分)
评估项目
| 评估要素
| 评估内容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评估依据
|
A1
综合管理
(60分)
| B1
组织领导
(9分)
| C1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3分
| 近两年县(市、区)政府专门研究过语言文字工作,得3分
| (1)工作规划、计划
(2)工作总结、简报等
(3)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
(4)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章、文件
(5)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资料
(6)实地调查、检查情况
|
C2有县(市)级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3分
| 设立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得3分
|
C3县(市)政府分管领导落实,3分
| 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语委主任,得3分
|
B2
工作机构
(9分)
| C4有县(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3分
| 设立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得3分
|
C5县(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有专兼职干部,3分
| 有兼职干部,得3分;有专职干部,增加2分
|
C6县(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有日常工作经费,3分
| 没有,不得分
|
B3
制度建设
(11分)
| C7县(市)语委有语言文字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和工作总结,4分
| 有近2年的计划或要点(以正式文件下发)、总结,得4分;缺任一年以正式文件下发的计划或要点、总结,扣1分
|
C8县(市)政府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意见、办法或措施,4分
| 没有制定,不得分
|
C9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或城市综合管理之中,3分
| 无要求,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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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管理措施
(19分)
| C10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训,3分
| 没有培训,不得分
|
C11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人员参加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3分
| 没有组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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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人事部门有对公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的规定,3分
| 无要求,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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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教育行政部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和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考核的内容,4分
| 无要求,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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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广播电视等职能部门对新闻媒体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有要求,3分
| 无要求,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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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语言文字规范化有要求,3分
| 无要求,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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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宣传工作
(12分)
| C16县(市)内主要街区设有醒目、固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标语牌,6分
| 有5处,得6分;每少1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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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7精心组织“推普周”活动,6分
| 近2年“推普周”期间均举办过大型宣传活动,得6分;有任一年未举办,扣2.5分。平时组织开展了宣传活动,增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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