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意见
(驻政办〔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适应新时期民政工作和乡镇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夯实我市基层民政工作基础,确保各项民政工作在基层更好地落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政部门是政府社会保障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担负着社会救助、为民解困、拥军优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大量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乡镇民政是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民政工作各项方针政策,直接为民政对象服务的基层组织,担负着大量的具体工作任务,基层民政组织的巩固和健全,对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基层民政部门适应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到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的新形势,在保障民主、维护民权、关注民生等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民政工作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但是,我市基层民政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与现行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和规范化水平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影响了各项民政政策在基层的落实,制约了全市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逐步理顺民政工作体制,坚持面向基层,重心下移,切实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真正把基层民政部门建设成为民服务的形象窗口。
二、切实解决基层民政组织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认真落实机构编制。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和劳动保障所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驻编〔2010〕48号)精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加挂民政所的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既要承担村镇建设任务,也要承担民政业务。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核定的编制配强民政工作人员,保证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开展民政工作的需要。民政所行政上直接归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各县(区)民政部门的指导。各县区要切实选配好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民政所长),真正把能力强、素质高、作风好的同志选配到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民政所长)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