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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淮北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基金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淮北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基金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政办〔2010〕72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基金统筹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淮北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基金统筹管理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老工伤”人员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8〕246号)、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9〕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统筹管理应坚持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坚持以支定收,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坚持严格把关与尊重历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平稳推进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

  本意见所称“老工伤”人员(含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的工伤人员。

  三、“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

  (三)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四)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符合工伤基金支付条件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困难补助金。

  旧伤复发医疗费暂由原渠道解决。

  四、费用筹集

  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以后,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应按纳入统筹管理后的实际费用进行测算并相应调整。如按行业最高费率仍不足以支付相关待遇的,高出部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积累情况与参保单位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费用来源及方法。

  五、审核确认程序

  (一)初审

  1.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老工伤”人员资格和待遇的初步审查和确认。

  2. 用人单位负责为每位符合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1-4级)和供养亲属建立档案,档案中所必备的材料有:《淮北市参保企业“老工伤”(亡)人员确认表》;《淮北市“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确认表》;“老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调整待遇审批表;能够证明因工伤亡的原始证明材料。

  原始证明材料包括: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书;

  (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批复或者相关证明;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死亡证明书及其供养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确认其享受资格的相关资料;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6)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 用人单位对初审确认的“老工伤”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统一填写《淮北市参保企业“老工伤”(亡)人员确认表》、《淮北市“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确认表》、《淮北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花名册》、《淮北市“老工伤”人员待遇情况明细表》、《淮北市“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明细表》、《淮北市“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情况明细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主管部门复审。

  (二)复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用人单位报送的档案材料对其资格和待遇进行复审,主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加盖公章,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复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

  (三)确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按国家有关政策对“老工伤”人员工伤证明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对未按劳动能力鉴定国家标准鉴定的人员,应进行鉴定,纳入统一管理前的待遇按工伤保险待遇政策重新核定。经审核对符合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条件的“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予以确认盖章。不符合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条件的人员,其档案材料退回原单位,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四)劳动能力的鉴定

  经确认的“老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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